2017年3月1日,《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施行,有效期為5年。該《辦法》旨在積極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加快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為規范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2016年10月27日,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印發了《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要求對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納入環境管理的企業進行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辦法》還要求環保部門在*上公開企業環境信用記分實時情況和年度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環保部門依據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對企業環境信用進行評價,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的環境監督管理活動。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未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環境標準和未履行其環保責任等方面的現象。
《辦法》明確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組織形式、評價方法與評分標準、信息錄入與記分、記分核銷、獎懲措施、評價結果公開等內容。同時山東省環保廳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評價方法采取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記分制。企業環境信用等級分為三級,即環境信用綠標企業、環境信用黃標企業、環境信用紅標企業。
《辦法》要求,環保部門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整改要求與期限等信息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按照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作出相應的記分。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完成并經環保部門核實后,對一次性記11分以下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核銷其相應的記分;對一次性記12分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保留其相應的記分,下年度予以核銷。企業本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記分應當轉入下一年度記錄。
從3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將會被錄入評價系統;3月1日前發生且尚未完成整改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也將錄入評價系統。評價結果將在山東環境公開,并定期通報給中國人民銀行、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機構,作為審查信貸、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等方面的重要參考。